依据《印刷业管理法令》第二十二条规则:印刷企业不可以盗印出书物,不得出售、私行加印或承受第三人托付加印受托付印刷的出书物,不得将承受托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、租借、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。
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,有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给予正告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,违背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被以下的罚款;违法运营假如缺乏1万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。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
(一) 承受别人托付印刷出书物,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印刷托付书、有关证明或许准印证,或许未将印刷托付书报出书行政部门存案的;
(六) 私行将出书物单位托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、租借、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的;
(七) 未经同意,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出书物的,或许未将印刷的境外出书物悉数运送出境的。